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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信息

    鄭州市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鄭州市建築領域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作者:管理員
    發表時間:2020-07-01
    鄭州市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鄭州市建築領域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開發區建設局,各建築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令第724号)、《鄭州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要求,進一步規範鄭州市建築領域勞動用工市場秩序,經研究,制定了《鄭州市建築領域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19年7月1日




     

    鄭州市建築領域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鄭州市建築領域勞動用工秩序,加強建設工程根治欠薪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長效機制建設,維護建築企業和建築工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根據《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令第724号)、《鄭州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和《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9〕18号)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内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建築領域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制度,負責市本級監管的建設工程勞動用工實名制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市、區)建設工程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工作,督辦市級監管的建設工程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導緻的拖欠建築工人工資案件。

    縣(市、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監管的建設工程勞動用工實名制監督管理工作,督辦本級監管的建設工程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導緻的拖欠建築工人工資案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将轄區内的建設工程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納入監管内容,做好拖欠建築工人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與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以及依法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合同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約定工程款分賬管理、工程款支付擔保等實名制管理内容,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落實實名制管理各項制度,按月撥付工資性工程款至施工總承包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工資專用賬戶。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緻拖欠建築工人工資的,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建築工人工資。

    第五條  施工企業應承擔建設工程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職責,嚴格落實實名制管理各項制度,配備專(兼)職實名制管理人員,負責實時、準确、完整将實名制考勤等信息上傳到鄭州市建築業信息化平台。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所承接工程項目的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負總責。分包企業對其招用的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項目經理是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勞務負責人是實名制管理的直接責任人,應承擔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的具體工作。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應納入實名制管理範疇。

    第七條  建築工人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身份證信息、技能信息、從業信息和誠信信息等實名制信息,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訓,主動遵守實名制考勤、銀行代發工資等實名制管理規定,依法依規通過合法渠道解決拖欠工資矛盾。

    第八條  實行建築領域實名制信息化監管。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全市建築領域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系統,通過信息化手段采集、監管全市監管的建設工程實名制管理信息,并實現與全國、全省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系統聯通、共享。

    第九條  實行工資性工程款分賬管理。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通過合同約定工資性工程款分賬及撥付事項,明确工資專戶資金撥付申請、審查程序、資金數額、支付方式等具體事項,并委托銀行對工資性工程款監管及工資代發。

    工資性工程款應按月撥付,建設單位應按照約定及時辦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的工資性工程款撥付申請,經确認後應及時撥付到施工總承包單位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不得以工程節點支付、未完成審計等理由延期、拖欠工資性工程款。

    工資性工程款撥付數額應當保證足額支付建築工人工資,占當月完成産值的比例不得低于以下标準:建築土建工程20%,市政橋梁工程、市政排水工程15%,建築安裝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地鐵土建工程10%。

     第十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按規定設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的建築工人工資,且應确保建築工人工資專款專用。

    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保證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内資金足以支付建築工人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少于應支付建築工人工資的,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相應責任及時補足。建設單位不能及時補足的,由工程款擔保機構按照有關擔保協議先行墊付。

    第十一條  施工企業應當嚴格規範勞動用工管理,依法與建築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并進行實名制登記的建築工人不得進場作業。

    勞動合同應當明确約定建築工人施工所在的項目名稱、從事的工種、合同期限、工資計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用人單位與建築工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施工總承包單位、用人單位和建築工人各執一份。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人員出入施工區域必須進行電子考勤。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将經施工現場人員确認的每月實名制考勤與工資支付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施工現場人員退場時,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為其辦理退場登記,填報登記退場日期、用工評價或誠信記錄。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原則上應實施封閉式管理,施工企業應設立進出場門禁系統,采用人臉、指紋、虹膜等生物識别技術進行電子考勤。相關考勤信息和圖像、影像等電子檔案保存期限應自工程竣工後不少于2年。

    實施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所需費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費和管理費。

    第十四條  施工企業應當委托銀行按月發放建築工人工資。實行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的,分包單位應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建築工人工資。禁止施工企業将建築工人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施工企業應在5日之内為新招用的建築工人辦理實名制銀

    行工資卡或督促建築工人開通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并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代發工資。

    第十五條  實行建築工人工資“月清月結”。每月5日前,用人單位依據實名制考勤信息,對建築工人上月工資進行結算,經建築工人本人簽字确認後報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彙總後進行公示,同時報建設單位申請相應的工資性工程款。建設單位應及時将工資性工程款足額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施工總承包單位将公示後的工資表遞交開戶銀行。

    每月20日前,開戶銀行應将建築工人工資一次性轉入建築工人工資卡,并以手機短信形式告知本人。

    施工企業應當建立用工管理台賬和工資支付台賬,并保存至工程完工後至少3年。

    第十六條  實行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差異化管理。

    (一)施工企業被評為我市建築企業“AAA”信用等級或近兩年内嚴格落實實名制信息化管理且沒有拖欠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可申請一次性存儲一定數額應急押金的繳存方式,不再按單項工程繳存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其中:特級、一級資質建築業企業一次性存儲應急押金50萬元,二級及以下資質建築業企業一次性存儲應急押金40萬元。

    (二)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可選擇銀行保函、保險保函等第三方支付保函替代繳存農民工工資保障金。

    (三)施工企業承諾嚴格落實實名制管理各項制度,并自開工後半年内創建成勞動用工标準化工地的,可申請減半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逾期未履行承諾的,限期補足差額部分。

    第十七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列入鄭州建築市場誠信建設“黑榜”名單:

    (一)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資性工程款導緻拖欠建築工人工資,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施工企業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施工現場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讨薪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未在承諾期内創建成标準化工地的。

    (四)單位或者個人采取編造虛假事實、圍門堵路等非法手段惡意讨薪,或者以讨要建築工人工資為名讨要工程款的。

    第十八條  建築工人實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從業信息、誠信信息等内容組成。

    基本信息應包括建築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身份證信息、文化程度、工種(專業)、技能(職稱或崗位證書)等級和基本安全培訓等信息。

    從業信息應包括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簽訂、考勤、工資支付和從業記錄等信息。

    誠信信息應包括誠信評價、舉報投訴、良好及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

    第十九條  施工企業應以真實身份信息為基礎,采集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并及時核實、實時更新;真實完整記錄建築工人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簽訂情況、考勤、工資支付等從業信息,建立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台賬;采集的建築工人信息應及時逐級上傳到市級、省級、部級實名制監管信息平台。

    已錄入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台的建築工人,1年以上(含1年)無數據更新的,再次從事建築作業時,建築企業應對其重新基本安全培訓并更新相關信息,否則不得允許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采集記錄的信息應作為本市施工企業和建築工人權益保障及市場監督的重要依據。

    (一)建築工人進場施工作業的認定和勞動薪酬的核算;

    處理施工企業與施工現場人員的勞資糾紛,認定勞動報酬支付情況;

    (二)核驗項目負責人、現場管理人員在崗履職,建設工程是否存在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挂靠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核查企業申請差異化繳存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是否符合實名制管理有關條件。

    第二十一條  利用信息化技術手段,通過實名制信息數據運用分析,建立建築工人權益保障預警機制,有效保障建築工人合法權益,提高服務建築工人的能力。

    第二十二條  定期開展創建建設工程勞動用工标準化工地活動。被評為标準化工地的,作為優良信息記入參建施工企業的信用檔案;對标準化工地實行差别化管理,減少進場檢查頻次;标準化工地及其參建單位可優先參加評優評先。

    第二十三條  施工企業應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項:

    (一)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及所在項目部、分包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勞資員等基本信息;

    (二)當地最低工資标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争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雙随機、一公開”的要求,對本級監管項目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日常檢查或專項督查,對發現的問題要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約談相關責任人,約談後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鄭州市建築市場誠信建設“黑榜”名單;涉及違法行為的,案件線索及時移送執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市城鄉建設部門應對縣(市、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落實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相關責任人;約談後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

    第二十六條  将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作為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所屬單位和縣(市、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考核事項,每年不少于兩次,考核情況及時公開發布,并作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按照“屬地管理、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導緻的欠薪案件,相應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督辦協辦,并綜合應用行政手段、信用手段、市場手段、法律手段等多種手段及時妥善解決拖欠問題。

    第二十八條  不斷健全完善實名制管理工作信用監管機制,建立企業及建築工人守法誠信檔案,并将相關信息通過鄭州建設信息網向社會公示公開。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及建築工人違反實名制管理制度,發生拖欠糾紛,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按照規定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并予以發布,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标投标、保證金繳納、創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三十條  各級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嚴禁在推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工作中,指定建築企業采購相關産品。對違規要求建築企業強制使用某款産品或亂收費用的,要立即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鄭州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東新區的建築領域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适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詳情請點擊網站:http://public.zhengzhou.gov.cn/02Q/346986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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