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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辦法

    作者:管理員
    發表時間:2017-08-25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辦法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8号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必須進行招标項目的範圍和規模标準

      第三章招标、投标

      第四章開标、評标和中标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河南省實施辦法》已經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2年11月3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11月30日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辦法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以下簡稱招标投标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内進行招标投标活動,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招标投标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導和協調招标投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拟定有關規章和綜合性政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負責對省重點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省經貿、水利、交通、民航、信息産業、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别負責工業、水利、交通、民航、信息産業等項目的招标投标活動的監督執法。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标投标活動的監督執法。

      省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标投标活動的監督執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動的監督檢查或監督執法。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内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必須招标的項目按法定的招标方式招标;

      (二)監督必須招标的項目按規定程序招标;

      (三)查處招标投标活動中違法行為;

      (四)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監督招标投标活動過程中發生管轄争議的,可以由同級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協調解決;協調解決不成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其招标投标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涉招标投标活動。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向招标投标當事人、招标代理機構收取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招标投标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必須進行招标項目的範圍和規模标準

     

      第八條下列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标: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态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九條下列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标: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十條使用國有資金、國家融資、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标。

      國有資金包括:各級财政預算資金,納入财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資金,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産投資者對投資項目實際擁有控制權);

      國家融資包括:國家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金,國家對外借款或擔保所籌集的資金,國家政策性貸款,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國家特許的融資;

      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資金包括: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

      第十一條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範圍内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标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标: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标準,但項目總投資額(不含征地費、市政配套費與拆遷補償費)在一千萬元人民币以上的。

      前款規定的規模标準需要調整的,由省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拟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第十二條下列項目的選擇,必須進行招标:

      (一)政府投資項目組建者的選擇;

      (二)政府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主體的選擇;

      (三)道路、供水、供熱、電力等由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的設施或産品經營權的選擇。

      第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公開招标:

      (一)政府重點建設項目;

      (二)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三)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公開招标的項目。

      前款規定應當公開招标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開招标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可以邀請招标;屬于省重點項目的,應當經省發展計劃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一)因項目技術複雜或者有特殊要求,隻有少數潛在投标人可供選擇的;

      (二)對專有技術和專利權保護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限制的;

      (四)采用公開招标方式不符合經濟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宜公開招标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标: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搶險救災的;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四)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潛在投标人少于三個,不能形成有效競争的。

     

    第三章招标、投标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在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依法必須進行招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同時拟定項目的招标方案,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的具體招标範圍;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拟采用的招标組織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邀請招标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的招标方案應當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十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設項目中,使用财政預算資金、納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專項建設資金、國家融資、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由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招标人的,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标代理業務的招标代理機構的資格,由省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從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進口機電設備采購招标代理業務的招标代理機構的資格,由省以上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從事其他招标代理業務的招标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招标代理機構的代理權限應當在招标代理合同中載明。招标代理機構超越代理權限給招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招标代理機構不得從事與其代理的同一招标項目相關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詢服務,不得轉讓代理業務。

      第二十條招标人具有編制招标文件和組織評标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辦理招标事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具有與招标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适應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設有專門的招标機構或者有三名以上招标業務人員;

      (四)熟悉有關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招标人具備自行招标條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機構辦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備自行招标條件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标代理機構代理招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指定代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采用公開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或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省發展計劃部門應當按照适度競争、受衆分布合理、經濟方便的原則指定招标公告發布媒介,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招标公告的發布應當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招标公告規定的報名時間、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發放時間自招标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四個工作日,不得規定報名限額、限量發放數額。

      招标人對投标人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第二十三條招标人對潛在投标人實行資格預審的,應當将資格預審條件、标準、淘汰方法、拟選定的投标人的數量載入資格預審文件或在招标公告中載明。

      在資格預審文件中,不得含有歧視潛在投标人的條款,不得含有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條款,不得在資格預審文件中違反已設置的預審條件、标準、淘汰方法設定特權條款。

      招标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進行資格預審。

      第二十四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項目的招标人在進行資格預審時,應當采用集體讨論方式。

      第二十五條招标人應當将資格預審結果同時書面通知所有申請參加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标人,并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标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依法必須招标的項目,招标人在發出招标文件五個工作日之前,應當将招标文件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使用财政預算資金、納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專項建設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設标準、建設内容、投資總額不得超出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範圍。超出批準範圍的,應在發出招标文件之前,報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核部門審核,經審核同意後,方可進行招标。

      第二十八條招标文件應當載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項目的名稱和招标内容;

      (三)項目的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

      (四)項目的數量、規模或工程項目的建設地點;

      (五)項目的完成期限;

      (六)項目的技術要求和質量要求;

      (七)對投标人的資格要求;

      (八)投标文件遞交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九)投标報價要求;

      (十)評标标準和方法;

      (十一)投标有效期限;

      (十二)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數量;

      (十三)合同的主要條款;

      (十四)開标的時間和地點;

      (十五)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傾向或排斥潛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國家對投标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載明的投标人資格條件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條件。

      招标文件規定的技術标準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規範、規程的要求。

      第三十條招标人發放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費的,不得超出編制和印刷該文件的成本。

      第三十一條投标人對招标文件有疑問的,應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時間十七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應當在投标文件截止時間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或者召開投标答疑會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進行一緻的解答。

      第三十二條工程建設招标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應當組織潛在投标人踏勘項目現場:

      (一)項目選址有特殊要求的;

      (二)項目建設條件較為複雜的;

      (三)多數潛在投标人要求踏勘現場的。

      第三十三條招标人可采用有标底招标或無标底招标,鼓勵采用工程量報價清單招标和無标底招标。對于設有标底的招标,應當參考标底,但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規定将标底作為中标或廢标的決定性條件。标底必須保密。

      第三十四條投标人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标文件,加蓋投标人的公章并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簽字,進行密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前送達投标地點。

      在開标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标文件或破壞其密封。

      第三十五條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同時參加三個以上施工、監理項目的投标。招标人要求低于三個的,從其要求。

      施工單位和建設監理單位之間存在隸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參與同一建設工程的投标。

      第三十六條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載明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證金的,應當合理地确定投标保證金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招标人組織招标所需費用三分之一。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證金不予退回。

      第三十七條項目設計采取公開招标方式的,對達到招标文件規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招标人應當在招标公告中載明是否給予經濟補償及補償數額;采取邀請招标方式的,應當對達到招标文件規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給予經濟補償,補償數額應當在投标邀請書中載明。

     

    第四章開标、評标和中标

     

      第三十八條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人不應接受:

      (一)投标截止時間後送達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擔保或擔保有瑕疵的;

      (三)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應當記載投标文件的送達時間、密封情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由接受人和送達人簽字。

      第三十九條開标應當在招标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

      開标由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标人參加。依法必須招标項目的開标,應當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标委員會按廢标處理:

      (一)未加蓋投标人公章及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簽字的;

      (二)超過招标文件規定的項目完成期限的;

      (三)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條件的;

      (四)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标準要求的;

      (五)以聯合體方式投标而無共同投标協議的;

      (六)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标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以他人名義投标的;

      (八)采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标的;

      (九)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實質性要求的。

      第四十一條評标由招标人依法組建的評标委員會負責。評标委員會應當在開标前二十四小時内組成,其名單在中标結果确定前應當保密。

      評标委員會由招标人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專家應當由招标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專家名冊、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專家名冊或招标代理機構專家庫内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采取随機抽取方式确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标委員會成員: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标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标公正評審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動中因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

      第四十三條評标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标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标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與招标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标文件的評審、比較和中标候選人的推薦情況。

      第四十四條評标應當按照招标文件載明的評标标準和方法進行,不得變更招标文件已載明的評标标準和方法。

      第四十五條評标委員會應推薦一至三名中标候選人,并标明排列順序。

      招标人根據評标委員會的評标報告和推薦的中标候選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權評标委員會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選擇中标候選人以外的投标人中标。

      第四十六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标人應當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選人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選人放棄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選人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選人為中标人。

      建築、藝術造型設計方案中标候選人的确定不适用本條規定。

      國家對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評标和定标應當在投标有效期結束日前完成。

      評标應當在開标後進行。

      評标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标報告後十五日内,招标人應當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應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人發出中标通知書,并同時将中标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項目設有投标保證金的,應當在投标有效期滿後五個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還投标保證金。在投标有效期滿前确定中标人的,應當在确定中标人後五個工作日内退還。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招标人應當在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與中标人簽訂合同。

      招标人無正當理由不得終止招标活動。

      第四十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應當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标投标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發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評标委員會成員名單和評标報告;

      (四)中标結果;

      (五)招标投标活動中其他應說明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九條未經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後調換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項目負責人和主要技術人員。

      第五十條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标項目,不得将中标項目肢解後分别向他人轉讓。招标人也不得要求中标人轉讓中标項目或者将中标項目肢解後向他人轉讓、分包。

      中标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但分包部分不得超過中标價格的30%;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招标投标法有明确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将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根據情況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核準擅自組織邀請招标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四條招标人在發布招标公告、發出投标邀請書或者發放招标文件後終止招标,給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無正當理由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中标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招标代理機構僞造、塗改、轉讓資格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招标代理業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代理業務、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收回資質證書,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資格申請。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标結果的,中标無效。給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五十六條評标委員會成員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沒收其收受的财物,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評标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評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規避行政監督的,由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八條行政監督部門在招标投标監督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機構的;

      (二)強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機構辦理招标事宜的;

      (三)直接或間接幹預評标的;

      (四)為招标人指定标底編制單位的;

      (五)非法成立行業招标投标管理機構,代替招标代理機構工作的;

      (六)違法向招标人、投标人收取費用的;

      (七)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

      (八)以其他方式非法幹涉招标投标活動的。

      其他單位和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标,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标投标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适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本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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